秦律十八种·內史杂
原文
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寫其官之用律。 內史雜
译文
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通用的法律。
原文
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 內史雜
译文
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在九月把帐报内史。
原文
有事請(也),必以書,毋口請,毋(羈)請。 內史雜
译文
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要口头请示,也不要托人为请示。
原文
官嗇夫免,□□□□□□□其官亟置嗇夫。過二月弗置嗇夫,令、丞為不從令。 內史雜
译文
官府的啬夫免职,……该官府赶快任命啬夫。如超过两个月仍未任命啬夫,令、丞就是违反法令。
原文
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嗇夫不存,縣為置守,如廄律。 內史雜
译文
任命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刚傅籍的没有爵的人。苑囿的啬夫不在,由县安排代理其职务的人员,依《廄律》行事。
原文
令史毋從事官府。非史子(也),毋敢學學室,犯令者有罪。 內史雜
译文
犯过罪而经赦免的史不能再在官府供职。不是史的儿子,不准在学室学习,违反这一法令的有罪。
原文
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 內史雜
译文
下吏即使能够书写,也不准作史的事务。
原文
侯(候)、司寇及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 內史雜
译文
侯、司寇以及众下吏,都不准作官府的佐、史和禁苑的害盗。
原文
有實官縣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計其官,毋(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 內史雜
译文
贮藏谷物的官府需要进行称量的,都应备有衡石的权、斗桶,以足用为度。 这些器具应在官府中量用,不要借给百姓。当时不使用的器具,也要和使用的一样校正准备。
原文
有實官高其垣墻。它垣屬焉者,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令人勿(近)舍。非其官人(也),毋敢舍焉。善宿衛,閉門輒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從令而亡、有敗、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嗇夫、丞任之。 內史雜
译文
贮藏谷物的官府要加高墙垣。有其他墙垣和它连接的,可单独加高贮芻草的仓和用茅草覆盖的粮仓。令人不得靠近居住。不是本官府人员,不准在其中居住。夜间应严加守卫,开门时即应灭掉附近的火,谨慎警戒。有违反法令而遗失、损坏或失火的,其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也须承担罪责。
原文
毋敢以火入臧(藏)府、書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閉門戶。令令史循其廷府。節(即)新為吏舍,毋依臧(藏)府、書府。 內史雜
译文
不准把火带进收藏器物或文书的府库。吏将物品收好后,由官府的啬夫和吏轮翻值夜看守。经检查没有火,才可开闭门户。叫令史巡察其衙署的府库。如果新建吏的居舍,不要靠近收藏品物、文书的府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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