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或出处:苏轼

苏轼 亡妻王氏墓志铭

【原文】
治平二年五月丁亥①,赵郡苏轼之妻王氏卒于京师②。六月甲午③,殡于京城之西④。其明年六月壬午⑤,葬于眉之东北彭山县安镇乡可龙里⑥,先君、先夫人墓之西北八步。轼铭其墓曰:
君讳弗,眉之青神人,乡贡进士方之女。生十有六年而归于轼,有子迈。君之未嫁,事父母;既嫁,事吾先君先夫人⑦,皆以谨肃闻。其始,未尝自言其知书也。见轼读书,则终日不去,亦不知其能通也。其后,轼有所忘,君辄能记之。问其他书,则皆略知之,由是始知其敏而静也。
从轼官于凤翔。轼有所为于外,君未尝不问知其详。曰:“子去亲远,不可以不慎。”日以先君之所以戒轼者相语也。轼与客言于外,君立屏间听之,退必反覆其言,曰:“某人也,言辄持两端,惟子意之所向,子何用与是人言。”有来求与轼亲厚甚者,君曰:“恐不能久,其与人锐,其去人必速。”已而果然。将死之岁,其言多可听,类有识者。其死也,盖年二十有七而已。始死,先君命轼曰:“妇从汝于艰难,不可忘也。他日,汝必葬诸其姑之侧。”未期年而先君没,轼谨以遗令葬之,铭曰:
君得从先夫人于九泉,余不能。呜呼哀哉!余永无所依怙。君虽没,其有与为妇何伤乎。呜呼哀哉!

【注释】
①五月丁亥:阴历五月二十八日。
②赵郡:指苏轼家族所属的郡望。
③甲午:阴历六月六日。
④殡:入殓,还没有下葬。
⑤明年:第二年。
⑥眉:这里指眉州,现在的四川眉县。
⑦先:用于称呼死去的人。

【译文】
在治平二年(1065)五月二十八日这一天,赵郡苏轼的妻子王氏于京师开封因病辞世。六月六日将灵柩停在京城的西门外。于次年的六月壬午在眉州城东北彭山县的安镇乡可龙里把妻子下葬了,妻子的坟墓位于父亲和母亲墓葬的西北约有八步远的地方,我现在为她作墓志铭如下:
死去的妻子叫王弗,是眉州青神县人,她父亲是乡贡进士王方。在她十六岁的时候就嫁给了我苏轼,为我生了儿子叫苏迈。未嫁之前,在家里她很孝顺父母。嫁给我之后,对我的父母也很孝顺,她的端庄、严肃在当地是很有名声的。刚嫁来的时候,她没有告诉我自己认字。她见我读书,就坐在我的旁边,我不明白她是否懂得我读的书。后来,我读过的书会有忘记的地方,她就会记得这些地方的内容。我问她一些书籍她基本上都记住了,这件事以后我才知道她聪敏且文静。
她陪同我苏轼去凤翔府做了签书判官,我经常外出办公事,每次回来她都详细询问我办事的情况。她还经常警告我:“你在这人生地不熟的,办事一定要处处小心啊。”每天她告诫我的这些话我父亲也曾经告诫过我。我在外和朋友们说话的时候,她常常站在屏风后面仔细地听,等我回来她还能复述出来我们曾经说的话。还说:“某个人讨论问题很有偏见,常常走极端化。但是你的意见本来就是正确的啊,那为什么还要和这帮人讨论呢!”凡是有事情来求我办事的人来和我套近乎,她总告诫我:“这种人是不能长久做朋友的,这个人这么快就和你交上朋友了,不符合常理,因此,遇上坏人也是很容易的,这种人还是别交的好。”不久,她的看法果然被证实了。将要死的时候,她的话多可听,大家都有同感。仅仅二十七岁她就告别了人间。在刚刚失去她的时候,我的父亲吩咐我说:“你媳妇是和你一起同甘共苦的人,你不能忘了她啊。以后有机会,千万把她埋葬在你母亲墓旁。”不到一年,我的父亲也离开了我。我苏轼遵奉父亲的遗嘱把她安葬在我们家的墓地中。我给她作铭文,内容如下:
你能在九泉之下跟随着咱们的母亲,我却没有这种机会。真是可悲啊!失去了你我就失去了永远的依靠。你虽然离开了我,但今生我能有幸娶你做妻子,你作为儿媳能够安葬在公婆身边,我也没有什么值得悲伤的了。真是可悲啊!


【评析】
宋仁宗至和元年(1054),苏轼娶了王弗为妻,王弗是眉州青神人王方的女儿。那时候苏轼才十九岁,王弗十六岁。宋英宗治平二年(1065),王弗在京师逝世(今河南开封)。第二年苏轼的父亲苏洵去世,葬在了原籍,王氏也迁葬到原籍。这篇墓志铭,作者在记事中倾注了自己的情思,记事虽简练但感情深厚。所记的事,只有寥寥两三件,但是却刻画了一个贤德的妻子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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