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二、每篇释文前标出篇题。凡由编者补加的篇题,外加[]号以示区别。 三、一篇中所收各简,凡文字相连的,或其间虽有缺字、缺简,但确知其属于同一段文字的,释文都连成一段写。简文提行分段时,释文也分段。 四、有的简虽然可以确定属于某篇,但不能确定它在篇中的位置。有的简很象是属于某篇的,但又不能十分肯定。释文把这些简分别附于各篇之末,加三个 *号与成段释文隔开。这类简除去彼此文字相连的以外,每简释文都提行写。 五、不能辨识的字以及由于竹简残断而缺去的字用□号表示,但字数超过五个或字数无法确定时(包括中间缺整简的情况),则用……号表示。与……号相连约□号一般省去。 六、根据上下文补出的缺文或简文原来脱字,外加[]号。 七、简文原来的各种标号,释文一律略去,另加标点符号。 八、如果简文中引语的开头或结尾处正在残缺部分,释文就只标下引号或上引号。 九、为了便利广大读者,简文中的异体字和假借字多改写为通行字,如“{月豊}”改作“体”,“宭”改作“窘”,“亓”改作“其”,“{亻啇}”“適”改作“敌”,“陳”改作“阵”,“侍”改作“待”,“埶”改作“势”,“請”改作“情”,“兑”改作“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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