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唐宋文 驳复仇议
(柳宗元)
【题解】
柳宗元(773—819),唐河东(今山西永济县)人,字子厚,唐代杰出的文学家。累任礼部员外郎,曾参加以王叔文为首的政治改革活动,失败后被贬为永州司马,后又改任柳州刺史,卒于任所。世称柳柳州,又称柳河东。他的诗文皆佳,其散文形式多样。与韩愈同为古文运动的倡导者,传世著作有《柳河东集》。《驳复仇议》为作者针对唐初陈子昂的《复仇议》而写的奏议。作者认为,陈子昂的《复仇议》中的观点是矛盾的,是不足取的,进而提出了个人的见解。
【一段】
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邦人徐元庆者①,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②建议,诛之而旌其闾,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注释】
①同州:今陕西大荔县。下邦(bānɡ):今陕西渭南东北。②陈子昂(661—702):初唐著名文学家,其诗文开一代风气,极为唐人所推崇。武后时官至右拾遗。
【译文】
我看过则天皇后时的一些材料,有一个同州下邦人徐元庆,他的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掉。后来他持刀杀死了父亲的仇人,投案自首。当时的谏臣陈子昂建议,应该处死徐元庆,同时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复仇行为,并请求将这一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久作为国家的法典。我私下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二段】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日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日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③,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④,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注释】
③僭:过分,超越本分。④制:礼法制度。
【译文】
臣听说礼的根本,是为了防止乱。如果说不允许行凶杀人的话,那么做儿子的行凶杀人就应该处死。刑法的根本,也是为了防止乱。如果说不允许行凶杀人的话,那么当官的行凶杀人也要处死。礼和刑法的根本精神是一致的,但应用的对象不同,表彰和处死不能同时出现在一个人身上。处死一个应该受到表彰的人,这叫做滥杀,亵渎刑法太厉害了。表彰一个应该处死的人,这叫做越礼,破坏礼太严重了。如果用这种做法来示范天下,传于后代,就会使追求正义的人不明方向,躲避灾祸的人不知如何立身于世上。将这种做法视为法典可以吗?圣人制定礼和刑法,是全面考虑事理后再定出赏罚,根据实情来正确进行褒贬,不过是把礼和刑法统一起来而已。
【三段】
向使刺谳其诚伪,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⑤为大耻,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⑥于法,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是悖骜而凌上也。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注释】
⑤戴天:《礼记·曲礼》:“父之仇,不共戴天。”引申为极大的仇恨。⑥愆:违背,违反。
【译文】
当初如果能了解、判断这个案件的真伪,确定它的是非曲直,调查出这个案件开始发生的原因,那么礼和刑法的区别,就分得很清楚了。为什么这么说?如果徐元庆的父亲不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死罪,赵师韫杀了他只是出于私人间的仇恨,耍出官场中的威风,残害无辜百姓;该州的长官不知道赵师韫的罪行,执法的长官也不过问,上下共同蒙蔽,对喊冤的人不闻不问;而徐元庆把和仇人共存世上视为莫大的耻辱,以为随身携带武器时刻准备复仇是合乎礼的行为,处心积虑,要把钢刀刺入仇人的胸膛。坚定不移地以礼要求自己,虽死无憾,这是合乎礼的正义行为。办案的官员对此应感到惭愧,去向徐元庆道歉都嫌太晚,又怎么能去处死他呢?
如果是徐元庆的父亲确实犯了应得之罪,赵师韫处死他并不违法,这就不是死于官吏的渎职,而是死于国法。国法可以仇恨吗?仇恨国法而杀害执法的官员,这是狂悖而犯上作乱。应该把这种人抓起来处以死刑,这是为了严肃国法,为何要表彰他呢?
【四段】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日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译文】
陈子昂的《复仇议》中说:“人必定有儿子,儿子必定有父母,如果都为了孝敬自己的父母而互相仇杀,酿成的混乱局面由谁来解救呢?”这种观点对礼太不理解了。礼所说的仇,是指某人含冤受屈、哀告无门,并不是说他触犯国家刑律,被判处死刑。如果说他杀了人,我就可以去杀他。这不过是不论是非曲直,欺侮威胁弱者而已。这种做法违背经典,背离圣人训诲,岂不太过分了吗?
【五段】
《周礼》:“调人⑦,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⑧:“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⑨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注释】
⑦《周礼》:一名《周官》,相传为周朝的官制汇编文献。调人:官名。⑧《春秋·公羊传》:简称《公羊传》,相传为战国时齐人公羊高所著,专门阐释《春秋》。最初只有口头流传,汉初始成书。⑨道:思想体系。
【译文】
《周礼》说:“调人,负责调解百姓怨仇的事。凡是杀了人而合乎正义的,规定不准报仇,对报仇的人要处以死刑。如有反过来杀人的,全国的人都把他当做仇敌。”又怎么会让孝敬父母的人互相仇杀呢?《春秋·公羊传》说:“父亲不应该死而被处死了,儿子可以复仇。父亲应该死而被处死了,儿子如果复仇的话,那就成了互相仇杀,复仇了却无法消除互相仇杀酿成的祸害。”现在根据上述精神来判断徐、赵两家的互相杀人,就合乎礼的要求了。况且,不忘父仇,是孝;不惜生命,是义。徐元庆能做到不超越礼,生尽孝,死为义,这一定是位通达事理而明白圣贤之道的人。通达事理而明白圣贤之道的人,难道说他会把国法当成仇敌吗?上奏议的人反而认为应当处死徐元庆,这就是亵渎刑法,败坏礼制,他的奏议不足为法是很清楚的。
【六段】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
【译文】
请把臣的这个奏议附在有关法令之后加以发布,凡是再有审判这类案件的,不应该再按照陈子昂的奏议来处理。
【七段】
谨议。
【译文】
恭敬地呈上这件奏议。
【评析】
本文属于议论文中的驳论。作者针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对徐元庆案件的主张提出了反驳。文章一开始,作者就旗帜鲜明地指出陈子昂的主张是错误的。接着,文章从“礼”和“刑”的辩证关系,得出了“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的结论。由这个结论很自然地过渡到对陈子昂提出的“诛之而旌其闾”错误论点的批驳上。“诛”和“旌”是矛盾的,怎么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呢?更为有力的是,作者援引了儒家的经典著作来为自己的观点作佐证,这就使得本文的论点无懈可击。
本文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手段缜密严谨,语言犀利明快,选词恰如其分。在柳文中堪称上乘之作,值得我们仿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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