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吕蒙正受诬不辩
【原文】
蒙正初为相时,张绅①知②蔡州③,坐④赃免。或言于上⑤曰:“绅家富,不至此,特蒙正贫时勾索⑥不如意,今报之尔⑦。”上命即复绅官,蒙正不辩。后考课院⑧得绅实状,复黜⑨为绛州⑩团练副使。及蒙正再入相,太宗谓曰:“张绅果有赃。”蒙正不辩亦不谢。
《宋史·吕蒙正传》
【注释】
①张绅:生平不详。
②知:任知府。
③蔡州:隋大业初改溱州置,治所在今河南省汝南县。
④坐:获罪。
⑤上:即宋太宗。
⑥勾索:勾取勒索。
⑦尔:罢了。
⑧考课院:考核官员政绩的政府机关。
⑨黜(chù):贬。
⑩绛州:唐武德元年(618年)改绛郡为绛州,所辖在今山西新绛县一带。
谢:感谢。
【译文】
吕蒙正起初做宰相时,张绅任蔡州知府,由于犯贪污罪而免职。有人对皇上说:“张绅家境富裕,不会贪污,只因吕蒙正贫困时向他勒索没有如愿,如今对他进行报复罢了。”皇上听了,命令马上将张绅官复原职,吕蒙正对此不作申辩。后来,考课院获得张绅贪污的真凭实据,皇上又把张绅贬为绛州团练副使。直到吕蒙正再次入朝为相,太宗才对他说:“张绅的确犯了贪污罪。”吕蒙正听了,还是不申辩,自己再度入主相府也不感激皇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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